近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云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做好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2020年7月,财政部、应急部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中央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申请、使用、管理作了明确,政策实施期限到2028年,到期后,财政部会同应急部对救灾资金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实施期限。按照《暂行办法》要求,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4号)、《云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社〔2012〕163号),云南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起草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按照“民生优先、体现时效、分级管理、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对中央和省级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申请、使用、管理作了细化。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二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实施细则》文件依据、资金范围、遵循原则。其中,在中央资金范围基础上增加省级救灾资金,参照《云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社〔2012〕163号),在中央救灾资金原则的基础上增加“分级管理”原则。
第二章“救灾资金管理职责”。明确了财政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三章“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申请和下达”。明确了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申请救灾资金的时间节点和申请文件内容,参照《云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社〔2012〕163号),细化了受灾群众救助资金分类和申请内容,明确了救灾资金拨付和发放时限要求、建立专账管理的相关要求,救灾资金政策实施期限与中央一致,期限到2028年。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对救灾资金预算管理、国库支付、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作出规定,明确在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明确《实施细则》施行日期。《云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社〔2012〕163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