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5日,省财政厅向各州(市)及3个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下达2022年省级冬春救助资金共2000万元,该资金与中央、州(市)、县(市、区)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统筹使用,对冬春期间需救助受灾困难群众给予补助。要求各地严格参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规定分配使用资金,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要保障好受灾群众的生活。资金绩效目标随文下达,要求做好全程绩效管理,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