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征求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安全许可工作文件(征求意见稿)的函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凯发旗舰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征求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安全许可工作文件(征求意见稿)的函
2022-01-06 17:03:00     来源: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各州、市应急管理局:

近一段时间以来,省厅不断接到有关烟花爆竹安全许可不规范等问题的反映和举报,主要为:一是同一类型的烟花爆竹许可,申请条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在不同的地方要求不一致;二是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设置不合理,有的乡(镇)1个点都未设置,群众购买不方便,有的地方只有1家店,价格高、别无选择,形成垄断经营;三是个别地方以“只减不增”“没有指标”为由,不予审批新增零售经营店(点),甚至存在“炒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经营许可证》现象,不仅严重违法违规,还增加了无证经营、非法销售的“空间”。

为从源头把住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和零售单位安全生产准入关,进一步规范安全许可工作,省厅起草了《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安全许可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请于2022年1月13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反馈厅危化处。联系人及电话:李程,087168025587;邮箱:ynaqwhc@sina.com。

 

 

2022年1月6日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安全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应急管理局:

为从源头把住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和零售单位安全生产准入关,进一步规范安全许可工作,筑牢烟花爆竹安全基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1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意见》(云政发〔2018〕50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

(一)符合发展规划。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监总局54号令,以下简称54号令)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结构和城乡规划。我省对现有7户生产企业,实施不符合发展规划关闭退出的政策,不能提供符合发展规划相关材料的,不予变更、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认真进行初审。州(市)应急局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变更、延期申请材料后,要按照54号令规定,认真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对企业是否符合当地产业规划、城乡规划进行审查,并在变更、延期申请书上出具是否同意变更、延期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要明确,不得设有前提条件。

(三)严格现场核查。黑火药、引火线生产企业以及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由危化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3名以上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州(市)、县级应急局应派人参加。现场出具是否符合变更、延期条件等具有明确结论的书面核查意见,并由参加核查的省、市、县三级应急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专家签字。

(四)规范审查发证。经危化处有关人员审查、处务会研究通过后,形成由审查人员及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云南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业务审查意见书》,连同有关资料移送厅审批处。审批处审核同意后,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系统“打证程序”更新、打印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照信息,并通知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批发企业

(一)符合布点规划。全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每个县级行政区不超过2户布点,已有2户及以上批发企业的县(市、区)不得再新设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并在3年内逐步整合到2户以内。因受规划限制不能设立批发企业的昆明市主城区等地区,可将布点指标分配其他县级行政区,但州(市)批发企业总数不得超过县级行政区数量的2倍。

(二)符合选点要求。批发企业注册地址包括展示场所不得设立在商品住房小区、经济适用小区、村民自建房等非经营性用房内,批发仓库不得设置在城市建成区。企业注册地址、展示场所、仓库应设置在同一县级行政区。

(三)规范材料提交。批发企业换证(新办、变更、延期)时,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以下简称65号令)第八条、第十二条至十五条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延期换证时,需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图纸出具时间应证书到期前6个月以内)、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明材料,各级应急部门不得要求批发企业提交《安全评价报告》替代上述材料。

(四)严格现场核查。批发企业新办、延期换证以及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1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核查。达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符合65号令第十四条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直接办理批发许可延期手续。

(五)其他特殊情形。因土地、债务纠纷等特殊原因,批发企业停止经营的,州(市)应急局应及时注销安全许可。以原有仓库申请恢复经营的,按照新设立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经营范围未变更、仓储设施未进行改、扩建的,可不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不得用生产车间、炸药库等其他建构筑物改建为烟花爆竹仓库。

三、零售单位

(一)合理规划布局。为避免垄断经营,缓解供需矛盾,减少非法销售行为,各地要按照保障安全、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规划零售经营布点。对于长期零售店选点困难的地方,可结合春节等消费需求旺盛时段,以产品储存仓、拼接式板房的形式设置临时零售点。长期零售店、临时零售点均必须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要求。严禁将布点指标分配到个人、具体点位,凡达到申请条件的,均可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对申请从事零售经营人数较多的地区,可探索实行公开考试选拔等方式进行筛选。对原有经营户可采取信用积分管理的方式,对销售专业燃放类等危险性大的产品、拒不接受监察指令、行政处罚较多、安全管理水平低的实施淘汰退出。

(二)严格持证上岗。长期零售店和临时销售点均按照“一人、一证、一点”要求进行申请,即:一位主要负责人只得申请一本《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且只得在同一地点经营。主要负责人(须与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人一致),必须经应急部门公布的考试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方可提出申请,不得用《安全培训合格证》替代《安全考核合格证》。现有零售单位可按照“先岗后证”的政策,在6个月以内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逾期按照不具备法定条件撤销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规范证照印制。各地在审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时,要严格按照应急部规定,在烟花爆竹流向系统“打证程序”中,录入许可范围、经营地址、核定药量(零售场所需分别填写允许存放箱数和折合药量)等有关信息,并在“打证程序”中,使用符合要求应急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式样要求的防伪纸张,打印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其他要求

(一)坚持依法行政。各级应急部门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54号令、6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依法依规,严格烟花爆竹安全许可审批。不得要求企业、零售经营户提交烟花爆竹行政许可所需材料清单以外的资料(已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公示),严格按照审批时限审查、颁发安全许可证。

(二)严把审查关口。严把烟花爆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关口,对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一律不予通过设计审查。不符合发展规划的生产企业,不得出具同意的初审意见。对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进行许可时,必须由2名以上县级应急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不得委托给乡(镇、街道)、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州(市)应急局要加强本级以及下级应急部门实施烟花爆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发现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以及不具备法定安全条件颁发的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依法撤销。

(四)严格执法处罚。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法处罚并撤销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相关责任人员列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名单。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严肃查处。

(五)规范经营行为。鼓励批发企业实行连锁经营批发企业不得向本县级行政区域以外零售经营者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应向本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未设立批发企业以及受仓库改(扩)建、停产停业整改等影响,无法保证烟花爆竹正常供应的地方,经州(市)应急局同意,可实施跨区域供货。供货的批发企业应是本州(市)安全管理水平较高、近3年内未受过重大行政处罚、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请各级应急部门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各有关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及零售经营户。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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