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应急罚〔2022〕审批-2号
被处罚人:张世界 性别:男
身份证号:41032419**********
所在单位: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5月12日17时10分许,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矿山井下1885中段回风巷道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张世界作为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赵普新沟白钨矿矿长,负责地下矿山日常管理工作,在上述事故前未督促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落实非煤矿山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的要求,对作业人员庄某某进行有效的安全培训;未及时督促四川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按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采空区安全管理制度》4.17的规定对废弃巷道进行有效封堵,履行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易门县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5·12”一般冒顶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易政复〔2022〕95号)、勘验笔录及照片、教育培训台账;证据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据四: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系统最新证书查询信息、张世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电子证;证据五:《云南省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张世界等同志的任职决定》;证据六:易门县应急局对事故责任人张世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易)应急罚〔2022〕18号。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暂停“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41032419**********)六个月的行政处罚,暂停期限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