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应急罚〔2023〕执法6号
被处罚人:刘正军
职务:红河聚泰矿业有限公司建水县普雄乡挣财洞铅锌矿法人
违法事实及依据: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23年5月8日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对红河聚泰矿业有限公司建水县普雄乡挣财洞铅锌矿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铅锌矿存在:1.1800m中段老水仓现有排水管路未有效连接(重大隐患);2.1800m中段水泵房无防水门(重大隐患);3.采矿工艺不规范,无单体设计,矿山现状图不能完全反映现状(缺少1850m中段11剖采-1#采场等),中段平面图岩石移动范围未标注,图实不符(重大隐患);4.配备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不具备检测二氧化氮的功能(重大隐患)。你作为红河聚泰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时消除以上4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行昆明盘龙支行,账号24019801040004350,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