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应急罚〔2023〕基础3号
被处罚单位:华宁康宏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1.环冷机水槽电焊作业人员未持焊接和热切割作业资格证。2.煤粉制备间磨煤机区域设置的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无现场声光报警及数值显示,与之连接的监测信号显示器损坏,未对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3.煤粉制备间转子秤表面、喷吹罐表面积尘严重,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4.未对存在硫化氢中毒风险的化粪池、污水池、调节池、反应池等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5.未在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违法事实及证据:证据一:(云)应急检查〔2023〕3号《现场检查方案》;证据二:云南省重点工贸企业隐患清单(华宁康宏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证据三:(云)应急责改〔2023〕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据四:(云)应急现记〔2023〕9号《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据六:(云)应急询〔2023〕基础3号《询问通知书》;证据七:(云)应急告〔2023〕基础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证据八:华宁康宏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证据八:笔录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第1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第2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第3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第4项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第5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5项合并,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48000元(肆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