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应急罚〔2023〕基础1号
被处罚单位:云南联发科技电源有限公司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1.企业4名(陈春荣、吴桂荣、吴文亮、王文兴)电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2.烟气管道、富氧熔池熔炼炉等存在一氧化碳的有限空间未辨识、未建立台账。3.未在有限空间出入口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4.企业相关方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环保设施改造承包商(江苏腾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培训、安全交底并如实记录,未定期对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进行检查。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云)应急检查〔2023〕26号《现场检查方案》;证据二:云南省重点工贸企业隐患清单(云南联发科技电源有限公司);证据三:(云)应急现记〔2023〕26号《现场检查记录》;证据四:(云)应急责改〔2023〕2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10份;证据六:(云)应急告〔2023〕基础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证据七:云南联发科技电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据八:笔录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九:通知、协议、方案。
以上第1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第2项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第3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第4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4项合并,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43000元(肆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