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受委托单位:玉溪市应急管理局
委托事项:对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5·12”一般冒顶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安全管理人员张世界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玉溪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5·12”一般冒顶事故相关案件管辖的请示》(玉应急请〔2022〕19号),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委托玉溪市应急管理局按下列要求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委托执法范围
玉溪市行政区域内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按法定执法程序和执法制度,统一使用委托单位的印章和处罚文书,在委托范围内以云南应急管理厅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易门县浦贝矿业有限公司“5·12”一般冒顶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安全管理人员张世界进行行政处罚。
(二)提请调查权: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提请委托单位查处,对不属于委托单位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申请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四、委托单位责任
(一)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二)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向受托单位追偿。
(三)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
(四)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五、受托单位责任
(一)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二)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三)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四)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使用盖有委托单位印章的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并严格按照规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六)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七)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八)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六、委托期限
(一)从2022年10月19日至2024年10月19日止。在委托期限内,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调整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执法的,相应具体行政执法事项委托自行终止。
(二)本委托书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应在双方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三)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执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