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应急罚〔2023〕危化01-01号
被处罚人:宁德富 性别:男
所在单位:曲靖卓扬工贸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你作为曲靖卓扬工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违法事实: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厂区内新建炭黑生产线,该新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曲靖市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行昆明盘龙支行,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账号2401980104000435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