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应急罚〔2024〕执法3-凯发旗舰

发布时间:2024-04-25 17:39: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应急罚〔2024〕执法3-1号

被处罚人:赵志刚

现查明,你作为香格里拉市洪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香格里拉市洪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雪鸡坪铜矿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3600m以上地表施工作业活动,与报经应急部门批准的安全专篇设计要求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的地下开采方式不符;3330平硐运输系统现场采用的溜井 皮带运输与报经应急部门批准的安全专篇设计的溜井 有轨机车运输方式不符。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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