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应急罚〔2024〕执法3号
被处罚单位:香格里拉市洪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现查明,你单位雪鸡坪铜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3600m以上地表施工作业活动,与报经应急部门批准的安全专篇设计要求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的地下开采方式不符;现场3330平硐溜井 皮带运输系统与报经应急部门批准的安全专篇设计的溜井 有轨机车运输系统不符。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矿区作业现场安全告知牌、安全警示标识牌缺失,危险区域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存在人畜随意进入现象。3.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地表采掘施工区域边坡存在浮石未及时清理;破碎入料口未设置安全车挡;运输道路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未设置安全土挡等安全设施;3330m运输平硐坑口废石场堆排不符合安全要求。
以上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止雪鸡坪铜矿地表未经批准的施工作业活动及井下3330平硐溜井 皮带运输系统建设施工,处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第三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3项合并,决定对你单位责令停止雪鸡坪铜矿地表未经批准的施工作业活动及井下3330平硐溜井 皮带运输系统建设施工,并处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