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应急罚〔2024〕执法2号
被处罚单位:云南曲靖雄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2024年1月31日检查时,生产作业区一氧化碳气体分析仪未见校验标定记录,现场气瓶标识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日(有效期一年),已过期;生产作业区涉及co有限空间作业配备的便携式复合型气体检测报警仪器失效,未定期检测,检测报警数值设定高于允许标准值,co设定值50ppm(标准值24)、h2s设定值10ppm(标准值7)、可燃气体设定值20%lel(标准值10)。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公司应急值班座机电话(0874-3983067)欠费停机;一线煤粉制备车间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现场检查发现多处严重积尘;二线煤磨系统现场检查发现岗位煤粉清扫使用铁质工具;1#氨水储罐围堰外喷淋洗眼器水压不足;一楼混合罐停用未拆除关联设施、管道;2#氨水储罐液位计法兰、氨水排污管法兰未设置静电跨接,围堰外喷淋洗眼器无供水;氨水泵房多处电机电源接线拆除后未采取防护措施。3.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水泥库下方检维修人员佩戴的安全帽过期,水泥装车作业人员口罩不符合要求。4.未与承包单位曲靖吉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定期开展安全检查。5.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将粉尘防爆专项内容列入公司2023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且未按照《煤粉制备系统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中的培训要求进行培训,无专项培训记录。6.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2023年2月二线原煤皮带粉尘清理记录表中填写记录不实,存在填写2月29日至31日的记录。7.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未开展2023年度粉尘爆炸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柒万元(70000.00元)的罚款。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