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中央驻滇和省属企业:
为防范化解新能源行业领域产业链企业重大安全风险,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安全发展,保障“3815”战略发展目标顺利实施,省应急厅制定了《云南省新能源行业领域产业链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3月20日
(联系人及电话:毛金龙,0871-68371019;邮箱:aq0871@163.com。)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新能源行业领域产业链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和2023年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要求,防范化解光伏产业、锂电池材料生产制造等新能源行业领域产业链企业重大安全风险,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新能源行业领域的工业硅、多晶硅、单晶硅、单晶硅切片、太阳能电池板制造等光伏产业和锂电池材料生产制造等企业为重点,着力强化新能源行业领域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面提升新能源行业领域产业链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自查自纠长效机制,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以优异成绩服务保障“3815”战略发展目标。
二、重点整治范围及内容
(一)重点整治范围
1.光伏产业:工业硅、多晶硅、单晶硅、单晶硅切片、太阳能电池板等制造企业或项目。
2.锂电池:三元铁锂和磷酸铁锂系等电池正极材料,锂电池负极材料以及锂电池用隔膜材料生产企业或项目。
(二)重点整治内容
1.安全管理方面
(1)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引进的光伏产业或者锂电池材料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发展和安全生产标准要求。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光伏产业或者锂电池材料项目在可研阶段是否依法进行了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或安全预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是否依法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并组织专家评审;在项目投产运行阶段是否依法进行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光伏产业或者锂电池材料生产企业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除多晶硅生产以外的企业是否参照《云南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以及配套印发的《云南省工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实施指南》,细化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等5个层面应重点做好的29项法定事项和149项具体工作。
(4)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情况。多晶硅和配套建设有氩气回收系统的单晶硅以及氮气回收系统的锂电池材料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四区分离”工作要求,是否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指导意见》(云安〔2021〕3号)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其他光伏产业或者锂电池材料生产企业是否依法按照《云南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风险源点定性定量判别参考标准指南》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时依托安全风险“码上查”信息系统,及时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云南特色双重预防机制。
(5)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光伏产业或者锂电池材料生产企业是否依法开展“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取证;是否依法规范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是否分层次、分类别、分岗位制定并组织实施;是否足额提取安全培训费用并专款专用;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上岗;在岗人员是否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是否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是否及时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
2.工艺环节方面
(1)危险作业。光伏产业或者锂电池材料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动火、高处、有限空间、燃(煤)气等风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未执行作业审批制度,未明确进入现场作业人员名单和职责,或作业审批未实行提级管理;涉及焊接与热切割、电工、高处等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作业资格;未对动火区可燃物、可燃设备或部位,以及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以及涌入的物料、高温和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2)涉相关方外包作业。光伏产业或者锂电池材料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运营、检维修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且承发包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接有关项目特别是涉及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的相关方是否具备法定资质,是否存在转借资质或者人员违规挂靠等违法行为,有关项目是否违法层层转包,作业涉及的危险性较大设备安装、检测及使用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发包方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涉及特种作业的是否持证上岗,现场安全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安全问题等。
(3)涉尾气吸收处理装置。光伏产业或者锂电池材料生产企业采用硝酸和氨气(水)进行尾气处理的设施是否经过正规设计,是否排查防控硝酸铵(亚硝酸氨)、氢气等易爆物质安全风险和隐患。
3.行业专项方面
(1)光伏产业或者锂电池材料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中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2)工业硅生产企业重点排查是否推行自动上料系统,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减少作业人数,降低安全风险;是否有电炉闷烧时间过长、炉底硅水过多、炉内压力增大、冷却水进入炉内等异常炉况安全风险分析管控制度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开炉眼等关键安全操作规程是否符合要求并严格执行;防高温熔体喷溅的设施是否规范有效;电炉的水冷构件是否规范设置流量、温度极限指示及警报器;是否设置了冷却水供应应急电源或应急水池,行车类型及行走路线条件、事故坑、硅(铁)水包等高温熔体盛装器具是否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冶炼炉窑的操作室、休息区等设置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是否配备了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3)多晶硅生产企业重点排查建(构)筑物、设备设施布置与设计的符合情况;电解水制氢装置所在房间的防爆与泄压设计的符合情况;主要反映设备压力、温度等控制指标的报警及联锁设置情况,自动化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装置的安全排放、泄压保护等重要保护措施的可靠性;涉及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设施、管道的氮气保护和静电接地系统的设置情况;事故紧急泄放设施的可靠性,尾气处理设施的设置情况;防止氯硅烷泄漏措施落实情况等。
(4)单晶硅生产企业重点排查单晶炉水冷系统是否规范设置流量、温度、压力监测报警系统,是否设置应急水源和应急供水设施。涉及硅尘的除尘系统是否满足粉尘防爆安全要求。涉及硅泥压滤、储存、运输环节是否采取了防止氢气集聚和硅泥自燃的安全措施。氩气回收装置、制氢装置等是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43号)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5)锂电池材料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运用化工工艺并使用大量危险化学品,是否严格贯彻《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安委〔2022〕6号)《云南省细化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工作方案》(云安〔2022〕12号)要求,结合靠近化工工艺的实际,参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是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43号)规定,对其内部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对于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是否完善自动化控制设施,建立健全监控体系。
(6)锂电池材料生产企业涉及粉尘爆炸、气体燃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等装置或场所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三、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6月底前全面开展并完成新能源行业领域产业链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不划阶段、不分环节,集中解决新能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消除监管盲区;有效化解新能源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规范新能源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省级重大项目和“重中之重”项目安全发展。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新能源行业领域产业链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消除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盲区、保障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体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强化责任担当,敢于动真碰硬,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扎实开展好专项整治工作,全力确保新能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应急局要结合本地区新能源行业领域产业链企业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层层动员部署、积极宣传发动,确保有人抓、有人管、出实效。各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切实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强化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规范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三)强化协调联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新能源行业领域产业链企业横跨有色冶炼、基础化工、机械制造、电子材料等多个行业领域,传统生产工艺叠加精细化工工艺、成熟运用技术叠加新研发技术、粉尘(气体)爆炸叠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多重安全风险,涉及工贸和危化等多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复杂现状,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新能源行业领域产业链企业工贸和危化监管执法联动和信息及资源互通共享,形成合力,密切协作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协同联动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共同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为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顺利实施提供精准高效保障。
(四)坚持提前服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针对我省新建大量磷酸铁锂等新能源电池生产企业,传统安全风险叠加新兴行业增量安全风险,安全监管仍存“空白”地带的实际,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对已建成企业,组织专家指导服务,协助企业进一步辨识安全风险、排查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风险,确保生产安全;对拟建企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将备查监管转变为提前介入服务,关口前移,同步介入,帮助企业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五)严格监管执法。各州、市应急局统筹本地区监管执法力量,对照重点整治内容,逐一对辖区内新能源行业领域产业链企业开展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依法严肃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只检查不执法,对达到处罚标准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法进行处罚,对重大隐患一律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对重大安全风险化解不及时、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要综合采取警示约谈、工作通报、一案双查、行刑衔接、诚信管理、主流媒体公开曝光等举措,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六)定期调度管理。各州、市应急局要明确具体负责人员每周调度汇总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对专项整治搞形式、走过场以及进展缓慢的地区及时开展约谈、督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请各州、市应急局于3月25日前摸清本地区新能源行业领域产业链企业或项目底数,于3月底前向省应急厅报送新能源行业领域产业链企业或项目基础台账清单(附件1);从4月份开始,每月25日前报送新能源行业领域产业链企业或项目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进展情况清单(附件2);6月底前,报送本地区开展新能源行业领域产业链企业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省应急厅将定期对各州、市开展新能源行业领域产业链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调度和通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