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或超过有效期限,安全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四、超过许可数量或品种、超过规定时间作业、超过规定储存量、超过定员人数组织生产经营的。
五、管理严重缺失、安全防护及控制保护设施失效可能导致本单元或更大范围安全失控的。
六、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且构成重大风险的。
七、未经设计擅自改变危险性建(构)筑物用途从事危险性作业的。
八、危险工(库)房防爆、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的。
九、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设备、工艺的;民爆专用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擅自更改、改变用途的。
十、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未履行规定程序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十一、危险性建(构)筑物内部距离或外部距离不能满足gb50089要求的。
十二、库房和仓库储存性质不明危险品或同库存储危险品不符合gb50089规定的。
十三、利用现场混装炸药地面站设备设施生产包装型工业炸药的。
十四、生产区、总库区和危险品建筑物未经过具有专业甲级(民爆器材工程、防化)或综合甲级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
十五、新改扩建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安全审查(或设计评审)、未经试生产运行或未经过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的。
十六、未履行规定程序要求擅自销爆拆除民爆生产线、设备设施的,或报废半年后仍未实施销爆处理的。
十七、未建立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
十八、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明确的其他属于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