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走深走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公布大理白族自治州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大理市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1日,大理市应急管理局在开展工贸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过程中,发现大理市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
大理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大理市某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安全员王某某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发包单位、出租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统一协调、管理。本案中发包单位一包了之,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还给整个生产场所的安全生产造成了重大事故隐患。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的工作潜在危险性很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可能对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伤害,而且也容易对其他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为了保证特种作业的安全,国家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若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将面临行政处罚。
案例二
永平县某烟花爆竹经营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8日,永平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现场检查方案,对永平县某烟花爆竹经营店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时发现该烟花爆竹经营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规定。
处理结果
永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对该烟花爆竹经营店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经营等环节实行严格的安全监管制度,非法销售、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规定。通过行政处罚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范事故发生,对非法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而且还通过“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推动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助于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的秩序稳定。
案例三
永平县某建设工程公司电焊工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4日,永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云南永平至昌宁高速公路(大理段)建设项目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总承包部第一项目部楼房坡桥梁三包4号梁板预制场现场正在电焊作业的某建设工程公司人员邹某某未取得电焊工作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永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建设工程公司处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焊工属于特种作业工种,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也会对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造成较大危害。安全生产法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坚持持证上岗,安全作业,不仅是工作的基本要求,更是对员工生命的尊重。通过处罚,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增强法律意识,依法持证上岗,确保作业安全。
案例四
云龙县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9日,云龙县应急管理局按照《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计划》和《云龙县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专项检查要求,对全县工贸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云龙县某公司电积车间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云龙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频发,给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带来很大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实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是设在作业现场的第一道防线,能够提醒作业人员预防危险,注意防范。当危险发生时,能够指示人们尽快逃离或者指示人们采取正确、有效、得力的措施,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