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楚雄州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典型执法案例(第一批)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凯发旗舰

2024年楚雄州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典型执法案例(第一批)
2024-08-20 14:59:00     来源:楚雄州人民政府

为全面推动全州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压实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楚雄州应急管理局深入开展生产经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执法检查,现公布2起典型执法案例。

典型案例一: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对楚雄炭语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0日,楚雄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楚雄炭语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粉尘清扫制度未落实,现场积尘严重;碳化车间碳化窑污水井有限空间存在一氧化碳中毒风险,未建立有限空间台账、未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处理依据及处理结果

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判定标准,是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判定标准,是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的规定,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规定,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对楚雄炭语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对永仁县兴荣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0日,楚雄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仁县兴荣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除尘风机为不防爆电机,除尘器泄爆口设置不符合规程要求。

二、处理依据及处理结果

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除尘风机为不防爆电机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对永仁县兴荣木业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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