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云南省工贸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将省厅检查名单尽快告知企业,做好自查工作,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9月6日
(联系人及电话:易军 0871-68371019;电子邮箱:jcc3073@163.com)
云南省工贸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工贸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事故防范警示视频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工贸较大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精神,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整治工贸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隐患,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应急管理部工作要求在全省范围集中开展一次工贸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我省69项具体举措,聚焦冶金、有色、粉尘涉爆、有限空间等风险较高行业领域,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全面开展工贸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9月底。
三、执法检查重点
对标对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精准聚焦冶金、有色、粉尘涉爆、有限空间等风险较高四个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以下简称“工贸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重点开展以下专项执法检查。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学习贯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带队检查排查重大事故隐患等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等情况。
(二)冶金企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2.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3.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4.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5.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6.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7.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8.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三)有色企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2.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
3.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4.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5.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
6.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7.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
8.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的;
9.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的;
10.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
11.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
12.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13.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四)粉尘涉爆企业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3.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5.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6.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7.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8.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9.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10.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五)有限空间作业
1.企业组织学习、培训并落实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4.对照2024年工贸重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服务《工贸重点企业现场会诊表》10项内容,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开展相关内容检查。
四、方法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9月8日前)。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省级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各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参照省厅方案,制定本级专项执法检查计划或方案,并严格组织实施。
(二)自查自改阶段(9月15日前)。各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督促本地区工贸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和重点检查事项,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带队开展自查自改,逐户建立安全检查台账,抓好排查整改落实。
(三)执法检查阶段(9月30日前)。省、州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成立专项执法检查组,依托专家技术力量,突出检查重点,确定检查对象。省应急管理厅完成不少于10户工贸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执法检查(基础处不少于7户、执法处不少于3户,详见附件),州市级完成本地区工贸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总数15%的执法检查,县级对辖区内工贸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全覆盖执法检查,但对企业不得重复检查,列入上级检查计划的,下级不得再检查。
(四)总结提升阶段(10月8日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梳理总结工贸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凡是列入此次专项执法检查的企业,一律下达执法文书;凡是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一律实施相应行政处罚;凡是移交企业的问题隐患清单,一律限时督促指导企业完成闭环整改,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及时部署推进。各级应急管理局和工贸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清当前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存在的短板弱项,认真贯彻落实9月4日全国工贸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事故防范警示视频会议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业务部门具体抓,明确责任专人抓,确保专项执法检查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
(二)严格执法检查,强化风险管控。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严格执法总基调不变,聚焦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列出执法检查的重点企业名单,抽调执法骨干和行业专家,邀请新闻媒体参加,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期间,要加大通报、督办、曝光、约谈、警示等工作频次,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必须闭环,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且企业自查未发现的依法实行“一案双罚”,自查不重视且存在突出重大问题隐患的企业一律挂牌督办。
(三)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工贸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严格履职尽责,确保专项执法检查取得实效。要紧盯“关键少数”,严查违章作业,强化现场管理,淘汰落后装备,强化全员安全责任;要加大帮扶指导,全面推进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用,努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各州(市)应急管理局专项执法检查计划或方案并执法检查清单、专项执法检查综合情况报告分别于2024年9月11日、10月7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省厅专项执法检查综合情况于2024年10月10日前报应急管理部。
附件: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工贸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