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大道路交通事故查处力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制定了《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约谈制度(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州、市人民政府参照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约谈的规定,切实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云南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严肃查处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县(市、区)辖区发生一次死亡5人(含)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5人以下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对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企业(业主)负责人等进行约见谈话,州(市)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条 约谈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人员等相关事宜,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并向事故发生地州、市人民政府发出《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约谈通知书》。
第四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剖析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吸取经验教训,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二)分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原因,说明整改不到位的情况;
(三)质询对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完不成、交通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原因;
(四)追查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隐患突出、主体责任不落实等情况。
第五条 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书面通知,告知约谈单位和约谈对象具体的约谈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
(二)约谈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三)被约谈对象汇报事故情况;
(四)参加约谈的单位、领导、专家进行质疑并提出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就约谈事项提出整改和落实要求;
(六)约谈情况形成《约谈纪要》报省政府分管领导、省监察厅、省政府问责办,抄送被约谈单位的上一级政府和主管部门。
第六条 约谈时限,一般情况下,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约谈为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遇特殊情况,可随时通知进行约谈。
第七条 约谈时,被约谈的单位应当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道路交通事故剖析材料、向上一级政府做的书面检查、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完成时限等资料。
第八条 被约谈单位按照约谈时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落实进度。全部整改措施落实后,要形成专题报告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约谈通知下发后,不按时参加约谈的,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相关情况报有关部门对被约谈对象进行问责。
第十条 被约谈单位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有失职、渎职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州、市安委会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约谈制度由各州、市制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约谈通知书
州(市)人民政府:
你州(市) 县(市、区)辖区 年 月 日,(连续)发生 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人死亡, 人失踪, 人受伤。
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约谈制度(试行)》有关规定,定于 年 月 日在 进行约谈,请 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部门负责人、 企业(业主)负责人参加约谈,并请你州(市)
等职能部门参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云南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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