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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
云安监管〔2017〕50号
各州、市安全监管局: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切实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现就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发挥社会监督和警示作用、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还存在机制不够健全、落实不够到位、执行不够严格、措施不够完善等问题,各地要提高对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严格执法意识,切实推动贯彻落实,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真正让存在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失信行为的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二、严格执行标准。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知》要求,对联合惩戒对象实施严格管理。对于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一律纳入国家“黑名单”管理;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1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瞒报谎报事故的,一律纳入省级“黑名单”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进行变通处理。要加强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与隐患排查整治、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结合,对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且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企业,及时予以曝光,并纳入联合惩戒或“黑名单”管理,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因素。
三、完善信息制度。逐步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的采集、报送、发布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机制。一是要加强源头信息收集,及时上报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不得瞒报、漏报或错报。二是要加强对联合惩戒和“黑名单”信息报送工作,每月5日前,要汇总本地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送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三是省安全监管局汇总全省上季度联合惩戒和“黑名单”信息,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向社会发布联合惩戒和“黑名单”信息,并建立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人民银行、证监、保监、银监等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机制。
四、加大监管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强化跟踪问效,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落实惩戒措施。要加大对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1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亚斌,0871—68025628)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1日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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